姚淑華與烏蘭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其他行政行為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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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內(nèi)2201行初20號

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

一審

裁定書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內(nèi)2201行初20號
原告姚淑華,女,1958年,滿族,退休教師。
被告烏蘭浩特市房屋征收局。
法定代表人楊子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小熙,該局法律顧問。
第三人烏蘭浩特市蒙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雙寶,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任子安,該局法律顧問。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是其自愿行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亦無規(guī)避法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00元,由被告烏蘭浩特市房屋征收局負(fù)擔(dān)。

審判長??楊德天
審判員??席春陽
審判員??劉柏楊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楊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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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