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撫順商海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新?lián)釁^(qū)東四路**。
法定代表人:于永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志斌,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霞,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辰陽涂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民市三道崗子鄉(xiāng)紅花崗子村法定代表人:馬翼飛,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智強,遼寧盛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翼飛,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滿族,住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寶斌,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廣州刑事律師
綜上,原審判決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2018)遼0402民初116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414元,退回上訴人撫順商海大廈有限公司。
審判長王昱
審判員韓雪
審判員王冬雨
法官助理陳鳳
書記員劉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