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祿才與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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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

(2020)黑0302行初38號之一

原告張祿才,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
委托代理人喬正芬,麻山區(qū)中心街道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所在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代表人于君,總指揮。
行政機關(guān)負責(zé)人李軍亮,第一部副指揮。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女,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法律顧問,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興剛,男,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科員,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本院認為,原告張祿才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理由充分,且不損害國家、社會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祿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祿才負擔(dān)。

審判長王林英
人民陪審員劉靜
人民陪審員任天君
書記員魯楠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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