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渝0114民初7198號
原告:重慶市博宏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qū)城西街道新華大道西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4793505155K。
法定代表人:張鵬程,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文明,該公司法律顧問,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住重慶市黔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安,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周賢興,女,生于1958年4月25日,住重慶市黔江區(qū)。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市博宏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重慶市博宏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7080元,減半收取計3540元,由原告重慶市博宏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遠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東
???????????????????????????書?記?員?張?佳
?
2020-11-03
本文來自于網絡公開的文檔,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