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潤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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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皖0825民初2702號

原告:池州潤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白沙小區(qū)**樓10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0MA2T0F1A6A。
法定代表人:段仁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銳,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漢族,池州潤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務,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陽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0711755848P(1-1)。
負責人:王志軍,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法律顧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池州潤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潤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倪澤清
書記員石月朗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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