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射陽縣范玲玲鋼結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射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確認二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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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二審裁定書

(2020)蘇09行終435號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射陽縣范玲玲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陽縣合德鎮(zhèn)罾塘村****。
法定代表人范榮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友廣,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史朋連,鹽城市建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射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所地射陽縣合德鎮(zhèn)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曉林,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倪楠,該局城建監(jiān)察大隊法制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張磊,江蘇御今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2020)蘇0925行初10號行政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本院退還給上訴人射陽縣范玲玲鋼結構有限公司、上訴人射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各50元。

審判長周曉文
審判員秦廣林
審判員李星星
書記員李暉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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