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
(2020)遼04民轄終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政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鵬,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禹楠,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撫順市新?lián)崃愕澜謿怏w站,住所地撫順市。
經(jīng)營者:耿文華。
本院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即撫順市氣體站所在地,故原告選擇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蘇青
審判員趙威
代理審判員徐靈靈
書記員劉雪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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