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與李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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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7民初4014號

原告:陶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1,上海市錦天城(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2,戶籍地:太原市,現(xiàn)住山西省太原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9年9月19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興業(yè)銀行太原太鋼支行柜員取款方式,提取個人賬戶(622908483092333618)30萬元現(xiàn)金出借給被告。當天,被告在收到原告30萬元借款后,簽字捺印后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李某2向陶某借款叁拾萬圓,140107198706224813,一個月還。借款人:李某22019年9月19日”。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歸還,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被告出具的借條,陶某興業(yè)銀行太原太鋼支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截圖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提交了興業(yè)銀行太原太鋼支行柜員活期儲蓄存款柜員取款賬單及借條為證,原、被告之間既有借貸的合意,又有借款給付憑證,具備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要件,足以認定。故本院對原告陶某要求被告李某2償還其借款本金30萬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借條載明的還款期限為一個月即2019年10月18日前,故借款逾期還款時間為2019年10月19日起,因雙方對借期內和逾期利息未作約定,原告主張借款逾期利息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符合上述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辯解借款逾期利息按照銀行存款利率計付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引起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陶某借款本金30萬元;
二、被告李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陶某借款逾期利息(以3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6082元,減半收取計304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某2負擔304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馮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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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武偉強
書記員??李子慧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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