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與吳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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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2021)皖0124民初5397號

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住址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zhèn)文明北路**翠綠園**幢****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124MA2NFMPL4T。
經(jīng)營者:孫良娟,女,漢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安,住安徽省廬江縣d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豐榮,廬江縣柯坦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男,漢族,2003年8月7日出生,學生,住安,住安徽省巢湖市d
法定代理人:劉某(系被告母親),女,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貴,住貴州省仁懷市d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保(系被告大伯),男,漢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qū)d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款、第6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標準支付費用,其中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由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承擔,即應支付被告吳某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31500元(21個月X5000元/月x0.3),仲裁計算方式正確,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車輛保險人代付的100000元,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本院對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安徽省勞動爭議處理證據(jù)規(guī)則》第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吳某喪葬補助金3859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31500元;
二、被告吳某收到上述款項后返還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80000元;
三、駁回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方奇
書記員沈成云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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