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849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阜寧縣,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屈某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保護公民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劉麗娟
法官助理王建東
書記員陳天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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