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黔0303刑初242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
指定辯護人楊新煜,貴州義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認罪認罰且已經(jīng)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還結(jié)合其案發(fā)后積極賠償死者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本院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賈怒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書記員楊天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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