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7民終17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蘭某1,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住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士富,遼寧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萬某,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寧寧,錦州市太和區(qū)興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蘭某1與被告萬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蘭某2,2018年10月10日生。原、被告婚后共同購買了位于錦州市開發(fā)區(qū)住宅樓一處(面積128.72平方米),該房屋不動產權證登記在原、被告二人名下,不動產權證號遼(2016)錦州市不動產權第0001954號。該房屋系從案外人王**處購買,房屋總價款44.5萬元。2016年7月1日,原、被告作為借款人與錦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州港支公司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購買上述房屋,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8萬元,利息年利率為3.25%,借款期限從2016年7月1日至2041年6月30日,原、被告以上述房屋進行了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被告于婚后購買了沙發(fā)一張、茶幾一張、電視柜一臺、床兩張、海爾冰箱一臺、微波爐一臺、空調二臺、電視機一臺,原告庭審中稱上述家具、家電現價值5萬元,被告認為家具、家電現價值4萬元,雙方均同意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競價分割。另查明,原告蘭某1系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職員,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工資總額為77349.38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婚生女孩歸其撫養(yǎng)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蘭某2年齡剛滿2周歲,從有利子女成長的角度,應以隨其母親萬某生活為宜,根據原告的月平均工資及蘭某2的個人消費支出情況,以判決原告每月支付蘭某2撫養(yǎng)費1500元為宜。對原告主張分割家具、家電的訴訟請求,因根據原告提供的購買小票,均系在婚后購買,故上述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對該財產分割在庭審中均認可競價,現原告出價5萬元,被告出價4萬元,故家具家電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財產分割款2.5萬元。對于原告主張欠其母親的債務17萬元,因原告提供的證據為原告單方給其母親出具的欠條,不能證明系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故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分割的房屋,因該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購買,并登記在原、被告二人名下,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原、被告庭審中提供的證據,現無法確定尚欠貸款的利息數額,無法分割該財產,故本案中對該財產不予調整,原、被告均可另案主張權利。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蘭某1與被告萬某離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蘭某2隨被告萬某生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原告蘭某1每月支付蘭某2撫養(yǎng)費1500元,支付方式:原告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按月支付,支付時間為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當月的撫養(yǎng)費。三、共同財產沙發(fā)一張、茶幾一張、電視柜一臺、床兩張、海爾冰箱一臺、微波爐一臺、空調二臺、電視機一臺歸原告蘭某1所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被告萬某財產分割款2.5萬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25元,由原告負擔975元,被告負擔550元。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審撫養(yǎng)費數額確定是否合理;二、原審判決第三項財產分割是否正確;三、雙方訴爭的房屋是否在本案予以分割。
關于焦點一,一審被上訴人提交了上訴人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資總額77349.38元,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每月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1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二審提交的工資下調證明因沒有出具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二,就該部分財產狀況問題一審庭審時被上訴人已經陳述將家具、家電搬到租賃房屋內,上訴人是在清楚此事實的情況下與被上訴人就該部分財產進行競價的。上訴人競價5萬元,被上訴人競價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該部分財產歸上訴人所有并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折價款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關于焦點三,訴爭的房屋系離婚雙方的共同財產,因在一審時雙方未就房屋貸款償還情況提供證據,無法進行分割,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調整,并告知雙方可就該部分財產另案訴訟,此項認定既能保證雙方當事人通過離婚訴訟及時確定婚姻狀況及相應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同時對雙方訴爭的財產權利亦無任何不利影響,一審法院此項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蘭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5元,由上訴人蘭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王爭妍
審判員潘妍
法官助理孫瀟
書記員姚旸
2021-07-07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