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與時某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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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運輸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1237號

原告:宋某,住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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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時某,住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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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份,時某雇傭宋某運輸沙子和石子,從蛟河市黃松甸運至敦化市黃泥河,宋某運輸一周,運輸費為1.9萬元,時某給付0.2萬元,尚欠1.7萬元未給付。2020年2月20日,時某為宋某出具欠條一份。時某至今未能給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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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欠條及當事人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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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時某欠付宋某運輸費,并出具欠條,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運輸合同的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時某應當給付宋某運輸費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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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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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時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宋某運輸費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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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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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113元,由時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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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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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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