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與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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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豫1729民初3852號

原告:石某某,男,1987年7月生,漢族,住臨泉縣。
被告:賈某某,男,1989年7月生,漢族,住河南省新蔡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和原告原有交易往來,被告欠原告貨款錢經(jīng)結(jié)算下欠32000元,并親筆書寫欠條,載明“今欠瓦錢32000元,賈某某,2019.5.30號”。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通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足以說明原、被告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guān)系。買受人賈某某向出賣人石某某購買琉璃瓦,買受人賈某某應(yīng)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wù),故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償還32000元貨款理由正當(dāng),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某某貨款32000元;
二、駁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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