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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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遼0303刑初185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現(xiàn)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因盜竊,2006年6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罪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指定辯護人李黎,遼寧亨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晚上9時左右,被告人崔某乘坐被害人屈某駕駛的遼C×××××牌出租車到鞍山市永康機電五金城北面牛肉面店。到達后,崔某要用微信支付車費,屈某稱只收現(xiàn)金,二人因此發(fā)生口角,崔某使用手提包毆打車內(nèi)的司機屈某,屈某拿出一把美工刀比劃崔某,之后崔某下車離開,屈某因未收到車費下車追趕崔某,崔某繼續(xù)用手提包掄打屈某,后屈某將崔某手提包抓住,雙方在搶包過程中屈某右側(cè)脛骨平臺部位碰到硬物受傷。
2020年2月3日,鞍山市金普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屈某右側(cè)脛骨平臺外側(c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與被害人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病志、照片、和解協(xié)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歸案/抓捕經(jīng)過、證人王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屈某的陳述、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能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對于指定辯護人李黎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高朋安
人民陪審員田寶芹
人民陪審員孫戍
法官助理陳爽
書記員暢誠蕊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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