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67字數(shù) 901閱讀模式

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吉0602民初1409號

原告:王某,男,1981年2月26日生,漢族,白山市交通局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被告:趙某,女,1980年5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經審理查明:王某與趙某于2012年6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24日,王某與白山市佳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王某以273371元價格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白山市渾江區(qū)利安花園小區(qū)13號樓X單元601號房屋(建筑面積85.75平方米)。王某交納首付款83371元,并以該房屋抵押從中國銀行白山分行貸款19萬元用于交納上述購房款。因感情不和,王某與趙某于2015年9月8日經白山市渾江區(qū)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家里所有的房產及財產都歸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付給趙某人民幣15萬元,已付清;房屋貸款由王某負責償還;×××號車輛歸王某所有;王某名下的游戲廳股份歸趙某所有。雙方離婚后,王某于2019年10月還清了銀行貸款,房屋抵押解除。另查,案涉房屋迄今尚未辦理過不動產產權登記。
上述案件事實,有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jù)、白山市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王某與趙某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合法有效,離婚協(xié)議書雖然沒有寫明歸王某所有的房產的具體信息,但本案可以認定案涉房屋在雙方協(xié)議范圍內,故對于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自愿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本院予以尊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受理?!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白山市渾江區(qū)利安花園小區(qū)13號樓X單元601號房屋(建筑面積85.75平方米)歸原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5160元,減半收取計2580元,由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于瑞成
書記員高旭鳳

2021-07-06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