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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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0105民初15022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9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
委托代理人于博源,河南鐘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主要載明:出借人李某某,借款人劉某某,借款人于2021年2月7日向出借人李某某借到人民幣壹萬圓整,支付方式為現(xiàn)金,于2021年3月3日歸還(林湖美景傭金),如不能按時歸還,每逾期一日按未償還借款的萬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出借方因?qū)崿F(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擔保費等合理費用。
2021年5月14日,原告(甲方)與河南鐘秀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一份律師服務協(xié)議,主要載明,乙方指派于博源律師承辦甲方的法律事務,一次性支付律師費叁仟圓整(3000元)等。河南鐘秀律師事務所出具發(fā)票載明:購買方為原告,名稱為法律服務費,金額為3000元。
2021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借條系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請被告償還10000元,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條約定于2021年3月3日歸還(林湖美景傭金),如不能按時歸還,每逾期一日按未償還借款的萬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約定過高,原告主張違約金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并無不當。借條約定承擔出借方因?qū)崿F(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擔保費等合理費用。原告訴請律師費3000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律師費發(fā)票,且金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1萬元及違約金(以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4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律師費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賈威
書記員司帥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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