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偷越國(邊)境罪(2021)湘0422刑初20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男,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jīng)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衡陽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顏學訓,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劉某、李某因偷越國(邊)境被孟連傣族拉祜許佤族自治縣予以行政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被告人許某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gòu)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中認罪認罰,庭審中當庭認罪,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但根據(jù)衡南縣社區(qū)矯正工作局對被告人許某作出的調(diào)查,被告人許某有吸毒史,有一定的再犯風險,建議對被告人許某慎用社區(qū)矯正,故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許某不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江小勇
書記員周子宜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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