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排除妨害糾紛(2021)冀0403民初2313號
原告(反訴被告):盧某1,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黃粱夢鎮(zhèn)黃粱夢村××號。
被告(反訴原告):范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黃粱夢鎮(zhèn)黃粱夢村××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晶晶,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淑潔,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原告盧某1和被告范某經人介紹于××××年××月××日舉行結婚典禮,婚后未生育子女,1995年共同抱養(yǎng)一女孩取名盧月(1995年4月28日出生),現(xiàn)已年滿18歲。2006年,原、被告雙方將位于黃粱夢村××巷1號的宅基地上南側房屋進行了翻蓋,共建有五間房屋(含一間通道)。另外上述宅基地北側尚有盧玉堂、連美英夫婦遺留的老房子、大門,經查驗均處于破損狀態(tài)。
2008年4月8日,黃粱夢鎮(zhèn)黃粱夢村出具宅基地規(guī)定,稱盧某1分到宅基地一塊,原、被告當庭認可未建房。
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盧某1自2012年起曾多次訴至法院請求離婚。2015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5)叢民初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就相關房屋,因涉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未予處理。
關于××號盧玉堂、連美英的遺產相關老宅子,原告盧海龍、盧東東、盧磊磊、盧素珍、盧秀榮訴被告盧某1為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冀0403民初479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為:“一、被告盧某1繼承位于邯鄲市叢臺區(qū)黃粱夢鎮(zhèn)黃粱夢村××號的房產(盧玉堂、連美英的遺產);二、各原告盧海龍、盧東東、盧磊磊、盧素珍、盧秀榮均放棄繼承上述遺產;三、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爭議,糾紛到此為止”。
另查明,盧某1在和范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生育子女,收養(yǎng)一女。盧某1當庭承認在尚未離婚時,于××××年××月××日和他人生育一女,取名盧某2,戶籍落在××號盧某1名下。
本院認為,關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在原告父親盧玉堂名下的××號宅基地上南側翻建成的五間房屋(門牌號是××巷1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該翻建的五間房屋也不屬于原告盧某1父母的遺產范圍。另根據本院已經生效的(2021)冀0403民初479號民事調解書,對××號北側的老宅子、大門等屬于盧玉堂、連美英遺產已經由盧某1繼承,本案不再處理。
關于原告盧某1主張的五間房屋的租金的問題,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其使用權不屬于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反訴原告請求分割盧某1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盧某1婚后取得的宅基地無宅基地使用證,不能證明使用權屬,且未實際建房,本院不予處理。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時,除了遵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之外,還要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tài)、性質和用途等屬性,盡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盧某1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和他人生育一女,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顯存在過錯,應不分或少分財產。即原告盧某1違反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其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對反訴原告范某的反訴請求,位于黃粱夢村××巷1號的夫妻共同財產五間翻建房屋歸反訴原告范某所有,其余反訴請求,于法無據,不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盧某1、被告范某位于黃粱夢村××巷1號的夫妻共同財產五間翻建房屋,歸反訴原告范某所有;
二、駁回盧某1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范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盧某1負擔;反訴費1650元,反訴被告盧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建周
書記員孫曉軒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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