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0211民初4518號
原告:矯某,男,2012年8月25日生,滿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法定代理人:朱迎穎,系原告母親,住址。
法定代理人:矯永慶,系原告父親,住址。
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愛迪瑞文化藝術培訓學校,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山東路(南)92—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2210211MJ3024779U。
法定代表人:尹麗,系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新,男,系該學校行政校長,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成立于2017年5月8日,曾用名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業(yè)務范圍為文化、藝術培訓。
另查明,2019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納8,248元英語培訓費用,包括學費7,980元(40次中教課、40次外教課)、新概念書費48元及外教課書費220元,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語培訓服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培訓服務協(xié)議,但雙方均認可約定的授課方式為由任課教師向學員進行面授。截至2020年2月,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中教課35次、外教課28次,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此時,因我國國內(nèi)爆發(fā)新冠××疫情,被告無法繼續(xù)為原告提供線下面授課程服務,原告拒絕接受被告將線下面授課程變更為線上授課方式,雙方協(xié)商無法達成一致,故此后原告再未上課。庭審中,原告提供門診診療記錄一份,證實原告患有側視癥,醫(yī)療機構治療方案為建議減少電子產(chǎn)品使用,多戶外運動?,F(xiàn)原告以被告無法按合同約定提供線下外教面授課程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還剩余課時費。被告則以答辯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再查明,《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3款載明:“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學,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計退“……其他非學歷教育學校,學期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學生于開課三日內(nèi)(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不足半期的,退還50%;超過半期的,不予退費。學期在一個月以下,學生于開課二日內(nèi)(含二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二日的不予退費?!北桓鎿?jù)此抗辯原告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退費情形,不同意退費。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專用收款收據(jù)、微信聊天記錄、門診診療記錄、《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業(yè)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及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新冠××疫情期間出現(xiàn)的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糾紛,故應按照新冠××疫情期間出臺的相關指導意見精神辦理。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新冠××疫情的爆發(fā)是否致案涉培訓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8條關于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即“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xiàn)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diào)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時限性要求的培訓合同,變更培訓期限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培訓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預交的培訓費,應當根據(jù)接受培訓的課時等情況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還”。在國際一體化迅速發(fā)展的今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家長對孩子早期的英語教育重視程度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各種英語專業(yè)培訓機構應運而生,對孩子的英語教育不再單純停留在應試教育方面,在很多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地區(qū),包括本地,有條件的英語培訓機構往往通過各種途徑聘請外教進行授課,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本案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授課方式為被告教師對原告進行面對面授課。本院認為,案涉合同系被告針對小學三年級的原告提供的英語語言培訓,包括中教課程及外教課程兩部分。英語作為一門語言類學科,前期需要大量的聽力輸入使兒童形成語感,面授過程中教師以肢體語言、表情及互動游戲、場景教學等方式對適齡兒童進行視覺、聽覺等感觀方面的刺激,從而激發(fā)語言感知敏感期的兒童對英語語言產(chǎn)生興趣,進而達到熟悉掌握英語語言的發(fā)音特點、用語方式、文法應用及邏輯思維方式等。而線上授課方式則大多是通過電子設備終端登錄某一媒體軟件平臺,以視頻等方式進行,授課效果受網(wǎng)絡流暢程度、電子設備等客觀因素影響較大,顯然無法實現(xiàn)孩子與教師面對面的互動及肢體接觸,難以取得面授課所能獲得的教學效果。在疫情發(fā)生時案涉培訓合同的教育對象即原告為小學三年級的兒童,身體正處于生長發(fā)育期,且原告患有側試癥,而被告答辯稱線上培訓課程為每次3個小時,這顯然不利于患有視力問題的原告身體健康發(fā)展。故本院認定,本案中被告變更合同履行方式將面授課改為線上授課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外,原告為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其要求被告提供的英語培訓課程內(nèi)容應與其年齡及智力水平相適應,因此具有較強的時限性,在目前國際疫情形勢依然嚴峻、疫情結束的時間無法估計,我國對外國人員入境采取嚴格管控措施的情況下,被告亦認可無法提供外教面授課程服務,故本院認定,雙方已無法通過以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來實現(xiàn)合同目的。案涉糾紛發(fā)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發(fā)生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案涉英語培訓合同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剩余課時費2,09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币虮景副桓鎸υ嬷鲝埖氖S嗾n時及相應課時費金額均無異議,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雙方解除案涉培訓合同后,被告應將剩余課時費2,096元退還給原告。故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辯稱原告退費請求不符合《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意見。本院認為,此辦法第四條第3款適用的前提是“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學”,而本案原告并非因自身原因退學,系因作為培訓機構的被告無法提供合同約定的課程培訓服務,故不應適用上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與上述辦法相較,應為上位法及特殊法,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及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及法律效力原理,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相關規(guī)定。故被告此節(jié)抗辯意見,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矯某與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愛迪瑞文化藝術培訓學校之間的英語課程培訓合同。
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愛迪瑞文化藝術培訓學校向原告矯某返還剩余課時費人民幣2,096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愛迪瑞文化藝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承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矯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富國周
書記員宋雅楠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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