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與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436字數(shù) 662閱讀模式

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吉0284民初1476號

原告: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漢族,公務員,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某。
經營者:于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某,吉林潔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7日,高某到磐某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任市調員一職,月工資為2,600.00元。2021年1月1日,因磐某調整崗位,對市調員一職予以撤銷,要求高某轉崗,轉崗后的工資為月1,600.00元,高某對此不予認可。2021年2月3日,磐某與高某解除了勞動關系。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磐某對高某的工作予以調整,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協(xié)議;磐某主張高某在此期間只是考勤打卡,實際未參與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其抗辯主張,本院無法采納。磐某于2021年2月3日與高某解除了勞動關系,理應對此前的工資予以支付。
綜上所述,萬客隆超市的抗辯主張,無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無法采納;高某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支付高某工資款2,8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蓮華
書記員鄭安琪

2021-07-05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