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蘇0582民初7414號
原告:高某1,女,1959年8月2日生,漢族,住張家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強,江蘇益友天元(張家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宛詩,江蘇益友天元(張家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2,男,1989年4月15日生,漢族,戶籍地張家港市,在龍?zhí)侗O(jiān)獄服刑。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高某2系高某3兒子。2020年6月4日0時許,高某2在張家港市××××室內(nèi),因家庭瑣事與高某3(女,1967年7月生)發(fā)生爭執(zhí),高某2先將高某3按倒在地扼頸,后又將高某3強行拉至陽臺扔出窗外,致高某3死亡。2020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蘇0582刑初92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高某2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高某3與丈夫高利剛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高某2。2002年10月,兩人離婚。高某3在離婚后未再婚。高某3的父親高永福、母親丁金妹均早于高某3死亡,高永福、丁金妹各自的父母均早于高某3死亡。高永福、丁金妹共育有二子三女,即周正慶、周正達、高某1、高惠芬、高某3。
在高某3去世后,周正慶、周正達、高惠芬表示放棄對高某3遺產(chǎn)的繼承。
高某3去世時,除了遺留有張家港市××××室、楊舍鎮(zhèn)南苑新村98幢汽車庫5[上述房屋、車庫已經(jīng)本院(2020)蘇0582民初142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外,還遺留有車牌號為蘇E×××××的小型越野車1輛。
另外,高某3生前,還購買了以下保險:
1、在東吳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兩份保險。其中一份的合同號為0000423923331697,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另一份為0000422737541888,身故受益人為高某2。
2、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1份,主險保單號2019-320521-SG9-01500665-3。
3、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1份,合同號P105700003809696,身故受益人為高某2。
對上述保險,原告高某1認為,其中2份保險合同約定權益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份約定為被告高某2,根據(jù)《保險法》第43條規(guī)定,被告作為受益人已喪失受益權,故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權益應由原告繼承。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高某3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由其繼承人繼承。
我國法律規(guī)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被告高某2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高某3,因此喪失繼承高某3遺產(chǎn)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高某3死亡時無配偶,父母已亡故,而唯一的兒子高某2因故意殺害高某3而喪失了繼承權,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只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高某3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高某3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高某3去世,高某3的兄姐周正慶、周正達、高惠芬均表示放棄繼承權,則高某3的遺產(chǎn)由高某3的姐姐高某1一人繼承。高某3投保的保險中,其中2份保險合同中約定權益受益人為被告高某2,因被告高某2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3條規(guī)定,被告作為受益人已喪失受益權,故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權益應由原告繼承。故原告高某1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一千一百二十五條、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車牌號為蘇E×××××的小型越野車由原告高某1繼承。
二、高衛(wèi)芹在東吳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號分別為0000423923331697、0000422737541888)、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主險保單號2019-320521-SG9-01500665-3)、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號P105700003809696)的保險權益由原告高某1繼承。
案件受理費5584元減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高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76。
審判員陳美芳
法官助理陶萍
書記員卞影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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