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李某2撫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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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撫養(yǎng)費糾紛(2021)吉0521民初315號

原告:李某1,女,2012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法定監(jiān)護人:任維(李某1母親),1981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英雷,浙江墨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事項: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代為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訴訟、仲裁代理,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佳,浙江墨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事項: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代為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訴訟、仲裁代理,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李某2(李某1父親),1979年5月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8日,任維與李某2登記離婚,約定女兒李某1歸女方(任維)撫養(yǎng),每月?lián)狃B(yǎng)費2000元,由男方(李某2)支付。撫養(yǎng)費李某2已支付至2019年1月,后期撫養(yǎng)費因故李某2未給付。

本院認為,任維與李某2在登記機關離婚時對子女撫養(yǎng)費達成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后期撫養(yǎng)費李某2應按約定給付。法律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決。李某2請求行使對子女探望權符合上述規(guī)定,考慮子女現(xiàn)實情況,及監(jiān)護人任維與原告溝通的說明及代理人說明意見,李某2每半年探望子女一次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一千零八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2自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給付李某1未付28個月的撫養(yǎng)費56,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履行);李某2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給付撫養(yǎng)費2000元至子女十八周歲止;
二、李某2于2021年6月起每半年有一次探望子女的權利。
案件受理費1,200.00元,減半收取計600.00元,由李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關桂森
書記員劉歡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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