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陜0103刑初148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某,曾用名萬某,女,1981年7月3日出生于XX省XX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XX省XX市XX區(qū)XX堡X號樓X單元XXX室。2017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9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9年2月7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西安市碑林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巫國華,陜西智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9年12月7日15時40分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另案處理)竄至XX市XX區(qū)XXXXXX人行道電動車停放處,盜取被害人袁某某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1輛(經(jīng)評估價值人民幣2905元)。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袁某某的電動車以330元的價格在XX市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2、2019年12月10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至XX區(qū)XX廣場XX街XX人行道電動車停放處,盜取被害人張某的臺鈴牌電動自行車1輛(經(jīng)評估價值人民幣1190元)。
3、2019年12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竄至XX市XX區(qū)XXXXX中心X門人行道電動車停放處,盜取被害人楊某某1輛(無法估價)。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張某、楊某的兩輛電動車以550元的價格在XX門XX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4、2019年12月16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在XX區(qū)XXXXX門人行道電動車停放處,盜取被害人陳某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1輛(經(jīng)評估價值人民幣3520元)。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陳某的電動車以300元的價格在XX市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5、2019年12月17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竄至XX市XX區(qū)XXXXX中心X門人行道電動車停放處,盜取被害人高某的祥龍牌電動自行車1輛(經(jīng)評估價值人民幣2320元)。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高某的電動車以240元的價格在XX市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6、2019年12月18日6時40分許,被告人萬某和劉某竄至XX市XX區(qū)XXXXXX號院X號樓下,盜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新日牌電動自行車1輛(無法估價)。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電動車以300元的價格在XX市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7、2019年12月18日14時,被告人萬某和劉某竄至XX市XX區(qū)XXXX路XX酒店門口道沿,盜取被害人的巫某某的綠駒牌電動自行車1輛(無法估價)。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巫某某的電動車以300元的價格在XX市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8、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萬某和劉某(另案處理)竄至XX市XX區(qū)XX廣場XX號樓XXXXX旁路邊,盜竊被害人楊某某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1輛(無法估價)。后二人將盜得被害人楊某某的電動車以300元的價格在XXXX市場附近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綜上,共查明被告人萬某伙同劉某盜竊電動車8輛,銷贓獲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290元,均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費揮霍。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萬某在XX市XXX地鐵站X出口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并質證的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及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及歸案情況說明、指認照片、現(xiàn)場監(jiān)控截圖、價格認定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被告人萬某的前科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萬某及其同案人員劉峰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萬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多次與人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萬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萬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萬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萬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均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未追回贓物電動車8輛及非法所得人民幣2290元依法予以繼續(xù)追繳,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萬某與同案人員劉某以其他等值財產(chǎn)連帶承擔退賠退繳責任,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賠付、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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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宋博
人民陪審員王海燕
人民陪審員周延偉
法官助理李蒙
書記員劉雪祺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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