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與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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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5367號

原告:覃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
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農(nóng)某某,男,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系公司員工。
被告: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系公司員工。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覃某某支付違約金2000元;
二、駁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原告承擔17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承擔8元,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逕付原告覃某某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曾靖寓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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