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826民初1555號
原告:牛某,男,漢族,住靜寧縣,農(nóng)民。
被告:靜寧縣恒興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靜寧縣城關鎮(zhèn)成紀路東側東苑1號小區(qū)1號綜合樓一、二層。
法定代表人:譚某1,任經(jīng)理。
被告:譚某2,男,漢族,住靜寧縣。
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并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4日,靜寧恒興電器田堡供銷中心向牛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據(jù),約定月利率6‰,收款人為譚某1,開票人為譚某2。2020年1月20日,譚某2微信轉賬3000元給牛某,后再未支付借款本息。
另查明,靜寧縣恒興電器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認為,牛某與靜寧恒興電器田堡營銷中心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靜寧恒興電器田堡營銷中心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期限向牛某清償借款,故牛某要求靜寧縣恒興電器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關于牛某要求譚某2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因收款收據(jù)載明譚某2為該筆借款的開票人,并非實際借款人,故牛某要求譚某2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牛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8元,減半收取319元,由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p>
審判員張亞麗
書記員李芳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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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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