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761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收廢舊,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蒙城縣,住張家港市。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2月被本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曾因犯強奸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2020年4月10日釋放。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qū)彛?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高某有多次前科,且系無證駕駛無號牌車,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高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所駕車輛為摩托車,可從輕、從寬處罰。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錢璐
書記員陳天宇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luò),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guān)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