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1與蘇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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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8民初127號

原告:蘇某1,住太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那某,山西和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山西和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蘇某2,住清徐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自2013年8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陸續(xù)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現(xiàn)金、支付寶轉賬及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原告出借款項。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在借條出具前已經(jīng)償還借款本金65000元。2017年4月2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茲因蘇某2近來手頭不便,而向蘇某1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147000元整(大寫)壹拾肆萬柒仟元整。預計在2017年12月30日前如期歸還。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2000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立據(jù)出借人:蘇某1……立據(jù)借款人:蘇某2……”。借條上有原被告的簽字及捺印。至原告起訴時,被告仍未向其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被告蘇某2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7000元的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原告出借款項相關的流水明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47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2017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息為:“每個月利息人民幣2000元整”,現(xiàn)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15.4%計算,從2017年4月2日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惫蕦τ谠娴倪@一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jīng)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本案中,對于原告利息的主張,本院調(diào)整為: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蘇某2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綜上所述,被告蘇某2應當償還原告蘇某1借款本金147000元,利息以未付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蘇某1借款本金147000元;
二、利息以未付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蘇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康永紅
人民陪審員??程玉葉
人民陪審員??王丹
書記員??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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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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