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794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江都市,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人員,住江蘇省江都市。2013年8月1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3年12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彛?019年1月28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彛?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姚某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且有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從寬處罰。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錢璐
書記員陸曉妍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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