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diào)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遼1281民初912號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調(diào)兵山市。
負責人:谷某,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某,男,漢族,住調(diào)兵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男,漢族,住調(diào)兵山市。
被告:張某某,住遼寧省調(diào)兵山市。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被告張某某通過網(wǎng)上銀行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陸續(xù)與原告建設銀行簽訂了《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以及《中國建設銀行借貸通服務協(xié)議》共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共計19,600元。借款期限為均12個月。約定貸款期限內(nèi)利息為年利率5.6%,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原告建設銀行于合同簽訂當日將借款匯入被告張某某名下的收款賬戶中。
另查明,截至2021年7月1日,被告張某某尚欠原告建設銀行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283.24元。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有發(fā)放銀行貸款資質(zhì)的金融機構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以及《中國建設銀行借貸通服務協(xié)議》,該合同從簽訂時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張某某發(fā)放了19,600元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張某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還款義務和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建設銀行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尚欠的本金19,600元并按照年利率5.6%計算貸款期限內(nèi)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4%計算貸款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利息計算問題。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guī)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北景附杩詈贤忻鞔_約定了計收罰息,且罰息的計收方式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上加收50%,該計算方式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借款合同約定,即按照年利率8.4%(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5.6%加上50%的罰息)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張某某應償還原告建設銀行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283.24元,逾期利息933.79元,并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償還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4%計算的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5.6%再加上50%罰息)。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283.24元,逾期利息933.79元,并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償還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4%計算剩余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志剛
法官助理??黃英嬌
書記員??朱夢迪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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