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甘0902民初1023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住所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東大街7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9006708270237。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甘肅憲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某,女,漢族,甘肅省酒泉市人,住甘肅省酒泉市。
被告:田某,男,漢族,住甘肅省酒泉市。
被告:運某,男,漢族,住甘肅省酒泉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申請單、還款明細等證據(jù),被告祁某對以上證據(jù)無異議,對以上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1日,被告祁某向原告申請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祁某、田某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授信額度為300000元借款,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36個月,自額度生效日起算,前24個月為額度使用期,在額度支用期內(nèi),被告可以使用上述額度,額度內(nèi)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12個月。貸款年利率為8.265%,逾期利率為10.7445%,還款方式為按周期結(jié)息到期還本,首次還本月數(shù)為12個月,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合同項下的擔保措施為自然人保證。同日,原告與被告運某簽訂了《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運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債務本金300000元,保證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本合同項下?lián)鶛?quán)確定期間為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證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額度存續(xù)期內(nèi)在主合同項下各項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影響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墊付和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與擔保權(quán)利發(fā)生律師費等。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庭審中,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未補交訴訟費。
另查明,原告支出保全費2266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發(fā)放貸款后,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被告田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其應對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祁某、田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運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為最高額保證,故其應對本案的借款本息在最高額限度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祁某、田某追償。合同約定了逾期利息,因此,逾期部分不再計算罰息。被告田某、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系對其抗辯權(quán)的放棄,應當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條、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某、田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祁某、田某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2020年11月1日前借款利息(含罰息、復利)49105.17元,并以3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7445%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運某對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額保證限度內(nèi)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以上第一至三項所確定的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268元,保全費2266元,均由被告祁某、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岳天和
書記員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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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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