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某與朱青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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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902民初1778號

原告:張玉某,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大通縣,公民身份號碼:63012XXXX504256728。
???被告:朱青某,男,1983年5月3日生,漢族,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0XXXX305037876。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黎明,安康市漢濱區(qū)恒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張玉某提交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以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為由提出異議。因原告提交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與原告陳述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5萬元借貸且有3萬元被告至今未予清償,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照片用以證明原告曾索要借款。被告朱青某對此提出異議。因該證據(jù)與原告提交的微信、短信截屏記錄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明原告索要債務,故本院對其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玉某與被告朱青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12月,被告朱青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張玉某借款50000元,張玉某向朱青某支付50000元現(xiàn)金。朱青某在2015年農歷年底向張玉某償還20000元后,對下余款項30000元未清償。張玉某此后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現(xiàn)訴至本院,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23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借款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7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4元,由被告朱青某負擔550元,由原告張玉某負擔7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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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袁?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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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王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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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汪某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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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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