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朱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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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3民終20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盧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滿族,住岫巖滿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1994年6月29日出生,滿族,住岫巖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華,遼寧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工作人員。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某與盧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盧某于2019年5月21日到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yī)院檢查,經(jīng)該院診斷其患有無精子癥。朱某于2021年1月訴至該院要求與盧某離婚。朱某要求分割婚后房屋,但未向該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朱某與盧某于××××年結婚,因盧某患有不育疾病,導致朱某與盧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盧某要求與朱某離婚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朱某提出的分割房屋一節(jié),因該房屋系盧某婚前財產(chǎn),且朱某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其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關于盧某提出的要求朱某返還彩禮款一節(jié),因本案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盧某該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另關于朱某要求返還其在結婚時帶去的摩托車、洗衣機、冰箱、彩電及個人行李一節(jié),上述物品應當認定為朱某個人財產(chǎn),朱某該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朱某與盧某離婚;二、朱某結婚時帶的摩托車、洗衣機、冰箱、彩電及個人行李歸朱某所有;三、駁回朱某、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朱某、盧某各負擔75元。保全費23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
本院認為,關于是否應當判決盧某與朱某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夫妻雙方是否解除婚姻關系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主要依據(jù)。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以及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進行分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本案中,上訴人盧某和被上訴人朱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21年1月朱某起訴離婚,主張雙方因生育問題曾于2019年5月到醫(yī)院檢查,盧某被診斷為“無精子癥”,故此在生育子女方面存在問題,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結合上述情況及現(xiàn)雙方因此處于分居狀態(tài)、朱某在一審及二審審理期間離婚態(tài)度堅決、不同意二審法院進行調解的實際情況,應當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已無挽回的可能,一審法院據(jù)此依法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盧某提出在朱某給付其10萬元的情況下即同意的問題,盧某的理由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將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全部交給了朱某,朱某主張給付金額是每月2000元且均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盧某提供不出證據(jù)證明朱某處存在共同存款,故上訴人盧某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盧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盧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盈
審判員廖曉艷
審判員宋錦
書記員王曉溦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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