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527民初1991號
原告:霍某,女,1949年7月15日生,漢族,住淮濱縣。
被告:李某,女,1958年9月16日生,漢族,淮濱縣趙集鎮(zhèn)街道。
根據(jù)當(dāng)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2月20日,被告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2009年5月30日被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償還,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霍某借款,原告交付借款,被告并出具借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履行還款義務(wù),原告訴求被告償還借款,于法有據(jù),本院應(yīng)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d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返還原告霍某借款6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dān)。
逾期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楊
法官助理張振楊
書記員任遠勝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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