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421民初1552號
原告:湖南衡陽衡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zhèn)清江中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MA4L5C329B。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培,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縣人,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系該公司峴山支行行長。
被告:歐陽某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縣人,住所地湖南省衡陽縣。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縣人,住所地湖南省衡陽縣。
經庭審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歐陽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合同編號:(1884082700)最高額借字〔2017〕第00001170號。在該份合同中,雙方約定被告歐陽某某的借款本金額度為30萬、使用借款額度期限36個月、擔保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同時,雙方約定在該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引起訴訟、仲裁時,以借款人在本合同載明的聯(lián)系地址,即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金溪鎮(zhèn)德江村王家組作為貸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送達有關通知、相關法律文書的接收地址。同日,雙方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1884082700)最高額抵字〔2017〕第00000082號,合同約定被告歐陽某某自愿以自有的座落在湖南省衡陽縣××路××室的房產為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在抵押權人即原告處辦理約定的各類業(yè)務,所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本金余額折合人民幣30萬元提供擔保。抵押物共有人王某某在該抵押合同共有人欄上亦簽了名。2017年11月8日,原告與本案二被告對上述房產在衡陽縣房產局辦理了湘(2017)衡陽縣不動產證明第0××9號抵押登記。該抵押登記載明了抵押物范圍為蒸國用(2014)第062034號土地和蒸房權證自第05038630、05038631號房產,最高債權數(shù)額30萬元,義務人為歐陽某某、王某某,債務人為歐陽某某,債權確定期間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9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歐陽某某的個人銀行賬號3101********發(fā)放了貸款300000元。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歐陽某某未依約償還本付息,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雙方實際執(zhí)行的利率為月利率7.8‰。
本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歐陽某某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合法、有效,該借貸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全面、誠信地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本案中,原告按約定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而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歐陽某某未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本案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法核定被告歐陽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和利息97061.91元,利息計算從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月利率7.8‰計算;逾期部分利息計算從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20日,按月利率9.1‰計算,后段利息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原告與被告歐陽某某、王某某訂立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內容合法、有效,且原告與被告歐陽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在該最高額抵押合同期限內,抵押合同的雙方并對抵押物即座落在湖南省衡陽縣××路××室的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截止起訴時,被告歐陽某某仍未依約償還本息。據(jù)此,原告對該房產在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就抵押物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诜ㄓ袚?jù)。原告以被告歐陽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產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由,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經庭審查明,被告王某某雖未在個人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其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上共有人欄簽了字,并為原告抵押權登記中的義務人,應視為其對原告向被告歐陽某某按照借款合同發(fā)放的貸款表示同意。因此,該筆貸款是基于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之規(guī)定,該筆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歐陽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判。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歐陽某某應償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陽衡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7061.91元(利息計算從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按月利率7.8‰計算;逾期部分利息計算從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20日,按月利率9.1‰計算),后段利息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以上款項,限被告歐陽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完畢。
二、被告王某某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湖南衡陽衡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歐陽某某、王某某所有的座落在湖南省衡陽縣××路××室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br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1.28元,由被告歐陽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肖啟生
法官助理鄒并
書記員劉慶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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