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遼0603刑初220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于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滿族,大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辯護人宋某某。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以外向被害人李某的近親屬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92000元,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張乾
書記員周曉嬡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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