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與麻某1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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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京0108民特460號

申請人:王某1,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身份證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琳,北京海潤天睿(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麻某1,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身份證號:×××
代理人:麻某2(麻某1姐姐),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麻某3與呂某1系夫妻關(guān)系,麻某1、麻某2系二人之女。麻某1與王某1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怡。
本案中,經(jīng)王某1申請,麻某2同意,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對麻某1的精神狀態(tài)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該單位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麻某1患器質(zhì)性智能損害,受所患疾病的影響,辨認能力喪失,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對于該鑒定意見,王某1、麻某2均予以認可。王某1要求指定其作為麻某1的監(jiān)護人,麻某2表示同意。王怡亦同意王某1擔任麻某1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麻某1經(jīng)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1作為麻某1之夫,可以申請認定麻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指定監(jiān)護人一節(jié),麻某1姐姐麻某2、麻某1之女王怡現(xiàn)明確表示同意指定王某1作為麻某1監(jiān)護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麻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1為麻某1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董琳雪
書記員唐小凱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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