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與曹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46字數 557閱讀模式

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8民初889號

原告:高某,自由職業(yè),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曹某,自由職業(yè),住長治市平順縣,公民身份證號×××。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被告曹某簽署借條兩份,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30000元整,利息5000元,合計35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125000元整,含利息5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曹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該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曹某借款到期后未按約還本付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高某據此要求被告曹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6萬元的訴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6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俊生
法官助理??薄曉東
書記員??劉小燕
?

2021-07-01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