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信用卡糾紛(2021)魯0213民初1257號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住所地青島市。
負責人:郝某某,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雪松,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貝,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辛某某,男,漢族,戶籍所在地青島市市南區(qū)。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9月3日,被告填寫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申請表,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在閱讀并了解了所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領用協(xié)議》和建設銀行網站發(fā)布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的內容后,被告在信用卡主卡申請人簽名處簽字,聲明其本人已仔細閱讀領用協(xié)議的全部內容,承諾依約履行該協(xié)議。領用協(xié)議約定:甲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發(fā)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和費用等(以下統(tǒng)稱欠款),由乙方(建行青島市分行)在甲方賬戶上直接計收,甲方承擔還款責任,并在對賬單所規(guī)定的到期還款日之前還款。甲方應注意定期查收對賬單并主動核對賬務,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乙方支付欠款。甲方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時,即授權乙方每月在對賬單上所列的“到期還款日”,按當期所列的應還款額,從甲方的約定還款賬戶中按約定扣款方式進行扣款。若在該期限內,約定賬戶可用余額不足扣款金額時,乙方有權拒絕扣款,若因約定還款賬戶余額不足及賬戶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銷戶、掛失、凍結等情況)而導致扣款不成功所產生的新增利息和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賬單規(guī)定的到期還款日前償還了當期全部應還款額的,賬單所載當期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還款待遇,否則乙方自記賬日起計收利息,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如甲方選擇按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則不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甲方未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須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最低5元人民幣。自甲方賬戶發(fā)生欠款后的第一個賬單日開始計算,連續(xù)三個月未還款或還款未達最低還款額,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卡作停卡處理,但保留其還款功能。
被告的信用卡領用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原告為被告辦理了卡號為43×××61的信用卡。被告多次使用信用卡消費。截至2019年8月15日共欠原告款項16433.66元,其中本金15167.75元、利息864.55元、違約金401.36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欠本金15137.75元、利息6846.85元、違約金401.36元。
2016年11月16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進行修訂,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交易明細表中列明的違約金系原告訴請主張的滯納金。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領用協(xié)議,并在相關手續(xù)上簽字,原告向其發(fā)放信用卡,雙方形成合同關系,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在進行透支消費后,應遵守合約的規(guī)定還本付息,逾期不還,已構成違約,應按約定返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違約金。關于欠款數額,因被告未舉證證明還款情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欠款數額應以原告主張及舉證為準。被告應償還借款本金15137.75元,超出上述數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違約金,本院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上限,考慮原告的實際損失,對于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章程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每筆未還本金為基數,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章程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算的利息、違約金,年利率以24%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借款本金15137.75元;
二、被告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支付利息、違約金(以每筆未還本金為基數,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章程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利率計算,上述利息、違約金,合計利率以年利率24%為限);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元,公告費1050元,合計126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毛國宏
人民陪審員鄧淑娟
人民陪審員陳曉雪
法官助理張棟
書記員沈佳妮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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