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與范某贍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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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堯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糾紛(2021)冀0525民初1023號

原告:范某1,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運國,隆堯縣卓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2,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隆堯縣。
被告:范某3,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退役軍人,住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運建,隆堯縣啟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4,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隆堯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范某1與范小花(已故)育有一女二子,女兒范某2、長子范某3、次子范某4,現(xiàn)三子女均已成家立業(yè)。(2010)隆民初字第806號案件判決:“一、被告范某3、范某4每人每月給付二原告范某1、范小花贍養(yǎng)費240元,范某2每月給付80元。從2010年10月1起給付,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兩次給付。二、本判決生效后,被告范某3、范某4、范某2按順序輪流每人伺候其母親范小花一個月?!狈赌?現(xiàn)年79歲,無勞動能力,因病現(xiàn)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自2019年臘月范某1出院后,一直由范某4贍養(yǎng)照顧至今。

本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原告范某1已年老,無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范某2、范某3、范某4均應盡供養(yǎng)、照料、慰藉的義務。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由范某2、范某3、范某4依次輪流對范某1進行贍養(yǎng),每人照顧范某1一個月。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范某2、范某3、范某4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依次輪流對范某1進行贍養(yǎng),每人照顧范某1一個月。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菁
書記員高云龍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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