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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判決書
委托合同糾紛(2021)甘08民終65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1,甘肅勇盛(靜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甘肅勇盛(靜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靜寧縣瑞翔趙老四貨運信息部,住所地靜寧縣工業(yè)園區(qū)五岳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辦公樓7號商鋪。
經(jīng)營者:趙勐續(xù)。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該貨運部員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2日,何某與案外人杜某經(jīng)瑞翔貨運信息部介紹簽訂了《甘肅靜寧瑞翔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合同約定:何某將杜某30噸(1480件),價值340000元的蘋果從靜寧縣運送至西藏拉薩市,運費18800元。合同簽訂后,瑞翔貨運信息部承諾為何某承運的蘋果購買貨物損失保險,何某向瑞翔貨運信息部支付中介費、包裝費、保鮮膜費、保險費等共計800元。當日下午17時58分,瑞翔貨運信息部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靜寧支公司工作人員通過手機發(fā)送了貨運合同,運輸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等相關資料,要求為何某承運的蘋果辦理保險手續(xù),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收到資料后未及時出具保單,瑞翔貨運信息部也未向保險公司交付保險費。2020年1月3日凌晨1時許,何某未向瑞翔貨運信息部核實貨物保險手續(xù)是否辦妥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開始運輸蘋果,沿國道247線由南向北行至王鋪梁隧道處,車輛起火燃燒,致車輛和所載蘋果受損。2020年9月17日,杜某向本院起訴,要求瑞翔貨運信息部、何某賠償蘋果損失,該案審理中,本院委托甘肅匯通信誠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蘋果價值進行了評估,經(jīng)評估,蘋果受損價值為319926元。本院作出(2020)甘0826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確定由何某賠償杜某貨物損失255940.80元、鑒定費16000元,合計271940.8元,何某負擔案件受理費2505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瑞翔貨運信息部承諾代何某辦理承運蘋果的保險手續(xù),且收取了何某支付的保險費,雙方之間形成的委托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何某未向瑞翔貨運信息部支付代辦保險手續(xù)的代理費,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代理合同為無償代理合同。瑞翔貨運信息部承諾為何某辦理承運貨物保險手續(xù),但在辦理貨物保險過程中,只將相關手續(xù)傳送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未出具保單,也不及時查詢,交付保險費用,致使保險合同未能及時成立,何某承運的貨物遭受損失后得不到保險賠償,瑞翔貨運信息部在辦理受托事項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對何某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何某將辦理承運貨物保險手續(xù)的事項委托給瑞翔貨運信息部后,雙方未約定辦理保險手續(xù)的具體時間,在未確認保險手續(xù)是否辦理成功,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情況下,即開始運輸承運貨物,起運后2小時內(nèi)承運貨物發(fā)生事故受損,何某經(jīng)法院判決向貨物所有人賠償損失,對此何某也有一定過錯,對自己的損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關于何某請求的訴訟費2505元的問題,因承運貨物發(fā)生事故受損,其應當及時協(xié)商處理,但其不及時處理糾紛,形成訴訟而產(chǎn)生訴訟費,產(chǎn)生的訴訟費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靜寧縣瑞翔趙老四貨運信息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何某損失271940.80元的70%,即190358.56元;二、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02元,減半收取2701元,何某負擔810元、靜寧縣瑞翔趙老四貨運信息部負擔1891元。
本院認為,何某與瑞祥貨運信息部達成口頭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瑞翔貨運信息部為何某承運的蘋果購買貨物損失保險,何某向瑞翔貨運信息部支付了中介費、包裝費、保鮮膜費、保險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應予確認。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瑞翔貨運信息部在履行合同中,在收取何某相關費用后,未及時辦理貨物損失保險,導致何某承運的蘋果發(fā)生火災受損,系違約行為,對何某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何某在將承運貨物損失保險委托給瑞翔貨運信息部后,雙方?jīng)]有約定辦理保險的具體時限,其在未核實保險辦理情況下,倉促上路運送,發(fā)生事故,亦有一定過錯,故其應對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次要民事責任。原判根據(jù)雙方在履行合同當中的過錯,劃分的責任承擔符合本案實際,應予確認。
綜上所述,何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2元,由何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厲
審判員曹海榮
審判員李艷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利萍
書記員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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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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