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王某1、王某2贍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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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豫1723民初2996號

原告:楊某,女,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
被告:王某1,男,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
被告:王某2,女,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周口市沈丘縣。
被告:王某3,男,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
被告:王某4,男,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其丈夫(已去世)婚后生育有七個子女,分別為長子王某1、二子王某4、三兒子王某3、長女王白玲、二女兒王春芝、三女兒王春玲、四女兒王某2,長女、次女、三女兒已去世。原告現(xiàn)年歲已高,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生活不能自理,四被告對原告未盡贍養(yǎng)義務支付贍養(yǎng)費,現(xiàn)原告居住在被告王某2家中。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戶籍證明、身份證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贍養(yǎng)父母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原告年齡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又無生活來源,原告的子女均應對原告盡到贍養(yǎng)的義務;但四被告未能盡到贍養(yǎng)義務,導致原告向本院起訴。原告年歲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yǎng)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參照2020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為16107.93元和2020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標準為12201.1元,考慮到四被告均應對其進行贍養(yǎng),結合本案被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實際情況,原告請求每月5000元費用較高,應以每年4000元支付贍養(yǎng)費為宜。原告于2021年5月提起本案訴訟,四被告應于2021年5月起開始支付贍養(yǎng)費(2021年5月至12月份的贍養(yǎng)費為2333元)。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持票據(jù)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每人分別支付給原告楊某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贍養(yǎng)費2333元;自2022年1月起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每人于每年的2月1日前分別支付給原告楊某當年的贍養(yǎng)費4000元,直至其去世止。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勇
書記員趙光輝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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