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衡陽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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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湘0405民初830號

原告:劉某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波,衡陽市石鼓區(qū)北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陽帥君,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衡陽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高新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琛,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小軍,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儀,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7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原告以單價3481.2元/㎡的價格購買由被告開發(fā)建設的珠暉區(qū)東風南路XXX號XXX號樓XXX室,房屋面積為131.2㎡,總金額共計456733元,買受人支付首付款286733元,剩余的170000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2、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1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使用;3、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個工作日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出賣人以買受人已付房款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乘以逾期天數(shù)支付違約金給買受人,但最多不超過買受人已付房款的0.5%。被告開發(fā)建設的某某1號、2號(含地下室)、3號樓于2013年12月28日開始建設,2018年6月7日竣工。此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8年6月20日,被告申請竣工驗收備案,但因資料不全退回補充。2020年10月30日,被告重新申請竣工驗收備案。2020年11月2日,衡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同意備案。
2019年8月26日,衡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給被告開發(fā)建設的某某1號、2號(含地下室)、3號樓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2020年6月8日,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給被告出具建設工程規(guī)劃國土核驗意見為符合規(guī)劃條件、土地使用權要求。2020年11月16日,房產測繪質檢合格。2021年2月1日,被告取得某某1號、2號(含地下室)、3號樓的產權初始登記。2021年2月3日,被告通過向業(yè)主發(fā)送短信和將通知粘貼小區(qū)入戶門的方式通知業(yè)主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項。2019年6月8日,被告向某某的業(yè)主發(fā)出承諾書,承諾其于2020年元旦前辦理好不動產權的初始登記手續(xù),逾期將承擔法律責任。
另查明,被告與業(yè)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還有另外一種約定為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0.01的違約金,直至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辦妥之日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某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交付房屋之日起365個工作日內為原告辦理好房屋產權證書。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最遲應于2018年9月前為原告辦理好房屋產權證書。但被告至今未為原告辦理好產權證書,被告認為逾期辦證系法律、政策及職能部門變動的原因導致,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被告此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為合同約定違約金過低,被告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本院認為,被告抗辯原告已收房且已裝修入住與逾期辦證的損失無關聯(lián),故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且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的約定為出賣人以買受人已付房款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乘以逾期天數(shù)支付違約金給買受人,但最多不超過買受人已付房款的0.5%。該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為456733元×0.5%=2283.67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衡陽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延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違約金2283.67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3元,由被告衡陽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謝紅春
書記員王芳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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