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縣支行與牛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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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晉0828民初964號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曉兵,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某某,男,住夏縣,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縣支行工作人員。
被告:牛某,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6日,被告牛某、張某某向夏縣農(nóng)行申請貸款,填寫并提交了《運城分行果e貸農(nóng)戶貸款申請表》、《惠農(nóng)E貸承諾書》。2018年11月8日被告牛某、張某某在夏縣農(nóng)行簽訂了合同編號為×××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授信額度50000元,授信期限為3年,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額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止2021年11月7日,用途為蔬菜種植,借款利率按照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百分之二十,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2018年11月15日牛焱通過農(nóng)行自助設備,自助貸款50000元,期限1年,于2019年11月14日到期。到期后牛某歸還了貸款,并于2019年11月20日重新使用了授信額度貸款50000元,期限為1年,于2020年11月19日到期。此筆貸款到期后,原告信貸人員多次催收,被告2020年11月21日歸還利息162.78元、2020年12月8日歸還本金313.52元,利息2686.48元。被告未歸還剩余貸款本金49686.48元及2020年12月9日以后的利息。
以上事實有運城分行果e貸農(nóng)戶貸款申請表、惠農(nóng)e貸承諾書、二被告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貸款額度簽約通知單、簽約憑證、借款合同和影像資料,還款明細表、個貸憑證基礎信息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夏縣農(nóng)行與被告牛某、張某某簽訂的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二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牛某、張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本金和利息,已構(gòu)成違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牛某、張某某償還貸款本金49686.48元及2020年12月9日以后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按照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百分之二十,即4.35%×(1+20%),計算為5.22%;同時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5.22%×(1+50%),計算為7.83%。故二被告應當按照年利率7.83%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9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被告牛某、張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但不影響本案的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牛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縣支行貸款本金49686.48元及利息(含罰息),利息以49686.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3%計算,自2020年12月9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8元,由被告牛某、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淑麗
書記員??任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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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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