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與姜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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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黑0225民初1301號

原告:梁某,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甘南縣。
被告:姜某,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甘南縣。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采納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梁某與被告姜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雙方于××××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為訂立此婚約,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20,000.00元,雙方訂立婚約后同居生活三個多月,于2021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彩禮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錢款或實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北景钢?,原告梁某與被告姜某為訂立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給付女方的錢,應屬于彩禮范圍。原、被告雙方從××××年××月開始分居至今,不能在一起繼續(xù)生活,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致使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女方應當返還彩禮。被告雖然辯稱該彩禮因日常生活及看病已經全部花銷,但原告不予認可,原告稱二人在一起生活的花銷均是原告花的,與該筆彩禮款沒有關系,被告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原、被告一起生活僅三個多月,20,000.0元彩禮全部花銷不符合常理,但考慮到雙方在舉行訂婚儀式之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期間會發(fā)生生活支出,綜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彩禮款15,000.00元。
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梁某彩禮款人民幣1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梁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負擔62.50元,由被告負擔8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葉思明
書記員劉鑫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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