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縣支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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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2021)湘09民終7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1,女,2015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2,1992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系王某1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紅,湖南桃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慶年,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縣支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南省益陽市。
負責人:鄒嘎,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振,湖南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璐,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金貝貝花橋路幼兒園,住所地桃江縣。
法定代表人:劉署英,該幼兒園辦公室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琦琦,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居佳,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上述兩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胡琦琦、居佳于2014年12月各出資500000元共同設立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同年12月5日,該幼兒園在桃江縣民政局進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注冊資金為40000元,法定代表人為劉署英,證書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止。2016年10月,該幼兒園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證件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起至2020年9月止。
2019年3月1日,桃江縣教育風險防范與化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4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被保人為桃江金貝貝幼兒園(注冊學生為181人),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王某1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小班學生,2019年3月28日王某1爺爺將其送至幼兒園上學。當日上午8時47分,王某1進入教室監(jiān)控視頻區(qū),步態(tài)正常無異樣。11時03分,王某1或因與同學發(fā)生矛盾被老師龔某玲(以下簡稱龔老師)帶離桌旁,兩人站在過道談話。期間一同學從兩人身邊經過,龔老師從同學手中拿過某物件扔到地上,示意王某1撿起,王某1未同意,龔老師按壓王某1頸部使其蹲下將物件撿起。隨后,龔老師要求王某1面對教室中心柱子站立。11時09分21秒,龔老師走到王某1身邊同其講話,隨后用左手提拉王某1肩膀處衣服將其帶至監(jiān)控鏡頭對面的柱子后側。王某1被龔老師“拽”至事發(fā)地后,于09分24秒雙手向側張開,開始仰頭往后倒,此時,龔老師站立于王某1右后側約0.3-0.5m處。王某1后仰過程中,龔老師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緊挨王某1身邊走過,期間未采取任何上前扶住或阻止王某1后仰的措施。09分26秒,王某1倒地,此時龔老師已走到王某1另一側,但其并未及時蹲下查看王某1情況,而是伸出右手指著倒地的王某1說話。09分36秒,劉某紅老師(以下簡稱劉老師)走到王某1身邊蹲下并查看情況。09分47秒,劉老師兩手夾在王某1腋下,攙扶王某1回到教室中心的小床上,并對其進行了簡單安撫,此過程可見王某1步態(tài)異常。10分43秒,王某1起身行走至存放書包處欲拿書包離開,被劉老師阻止,此階段王某1走路已呈跛腳形態(tài),右腳跟上左腳困難,類似一瘸一拐。隨后王某1在床上坐了一會又起身離開,再排隊上廁所后回到教室,從視頻見其走路的步態(tài)均明顯異常。11時22分,劉老師前往王某1處詢問其傷情,并抬起王某1左腳對其揉搓,隨后將其帶離視頻監(jiān)控區(qū)。后幼兒園老師以王某1身體不適為由通知王某1家長將其帶回家。
王某1家屬自述,王某1回家后被安排臥床休息。至下午,王某1因疼痛醒來,被送往桃江縣人民醫(yī)院診療。當日,桃江縣人民醫(yī)院對王某1進行MR診斷,意見為脊髓自T7平面至脊髓圓錐增粗伴信號異常改變,性質待定,脊髓損傷水腫,其他不排除。2019年3月28日至5月5日,王某1于湖南省人民醫(y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為:1.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完全型);2.尿路感染;3.肺炎克雷伯菌肺炎亞種感染。2019年5月5日至6月25日,王某1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一醫(y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同桃江縣人民醫(yī)院結果。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王某1于北京博愛醫(yī)院接受診療,出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截癱、胸8完全性脊髓損傷、神經源性膀胱、便秘、骨質疏松、腎盂分離、右脛骨遠端青肢骨折。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王某1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一醫(yī)院接受診療。2019年4月23日,王某1在長沙金域醫(yī)學檢測所進行檢測,結果為CSF和血清未出現IgG型寡克隆區(qū)帶。
2020年6月18日,益陽市銀城司法鑒定所對王某1傷殘情況等作出鑒定:其外傷已構成壹級傷殘,需長期護理及加強營養(yǎng),每月需醫(yī)療費800-1000元,輪椅每四年更換一次,更換費用約6500元,成年后更換費用約3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受一審法院委托就王某1傷殘等作出鑒定:王某1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可以認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兒園摔傷過程中可導致該損傷(考慮摔傷過程中頭頸部過度后伸牽拉致脊髓損傷可能性大,現有資料不能認定自身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王某1目前遺留雙下肢肌力0級,大小便功能障礙,評定為1級傷殘;需長期預防泌尿系統(tǒng)感染,存在醫(yī)療依賴,費用每月約需800元或以實際發(fā)生為準,住院期間需營養(yǎng)支持,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事發(fā)后,幼兒園為王某1墊付醫(yī)藥費320000元。涉案老師劉某紅、龔某玲事發(fā)時均無教師資格證,劉某紅于2017年2月入職幼兒園,2019年4月離職;龔某玲于2015年8月入職幼兒園,2019年4月離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
(一)王某1損失的確定
1、醫(yī)療費(因導尿管費用計算于后續(xù)治療費中,故醫(yī)療費中已剔除該費用),根據王某1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確定為299835.96元,具體明細為:北京北清診所有限公司醫(yī)療服務費中藥費589.16元、長沙金域醫(yī)學檢驗有限公司醫(yī)療服務檢驗費1880元、北京博愛醫(yī)院住院費門診費150296.78元、桃江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費738元、桃江縣中醫(yī)醫(yī)院檢查費369元、益陽市中心醫(yī)院1150元、中國人民解放軍醫(yī)療住院費59517.5元、湖南省人民醫(yī)院住院費60717.52元、北京萬家誠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腰膝踝足矯形器18000元、上海邦邦機器人有限公司律動機720元、中國康復研究中心軟性腰部保護矯形器520元、文登世電子有限公司空氣波970元、上海威之群機電制品有限公司防褥瘡坐墊600元、上海玖健康復器材有限公司輪椅兒童護具968元、衡水魚得水商貿有限公司康復床800元、長沙佳滿假肢矯形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截癱步行器2000元。
2、護理費:王某1提交的診療資料證明其共計住院155天,王某1主張按186.03元/天計算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王某1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28374.3元(183.06元/天×155天)?!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因鑒定意見認為王某1雙下肢截癱、大小便功能障礙、一級傷殘、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故核定王某1后期生活護理費為1069056元(66816元/年×20年×80%)。綜上,王某1護理費為1097430.3元(1069056元+28374.3元)。
3、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50元/天×155天=7750元。
4、營養(yǎng)費:30元/天×155天=4650元。
5、殘疾賠償金:39842元/年×20年=796840元。
6、精神撫慰金:根據王某1傷勢,酌定為50000元。
7、交通費:王某1提供了3970.5元交通發(fā)票,根據王某1傷情以及其多地求醫(yī)診治情況,核定為8000元。
8、殘疾輔助器具費:王某1提交的輔具費用評估書認為王某1需長期配置殘疾輪椅、截癱矯形器、防褥瘡床墊、輪椅防褥瘡墊、坐便器以恢復站立行走功能、預防褥瘡等疾病,上述輔助器具種類針對王某1傷殘情況配置,具有合理性;評估書采用的價格、更換年限以中國康復器具協(xié)會公布的2009年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為標準,客觀公正,應予采信。評估書以2017年湖南省人均壽命為標準確定的賠償年限,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居佳、胡琦琦對此提出異議。結合王某1傷情以及參照護理期限,王某1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年限可確定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需繼續(xù)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王某1可向法院請求繼續(xù)給付該費用。綜上,支持王某1殘疾輔助器具費329688元,具體明細為:殘疾輪椅:6500元(王某1于2019年6月29日自行于上海威之群機電制品有限公司購買)+6臺×3500元/臺、截癱矯形器:7臺×30000元/臺、防褥瘡床墊:7臺×3000元/臺、輪椅防褥瘡墊:7臺×2000元/臺、坐便器:7臺×320元/臺、輔具維修費:274740元×20%=54948元。
9、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發(fā)票,核定為1800元。
10、后續(xù)治療費:(1)醫(yī)療依賴費:鑒定意見認為王某1每月需800元用于預防泌尿系統(tǒng)感染,該費用與王某1傷情相符,對其予以支持。(2)導尿管費用:鑒定意見及病歷資料認定王某1大小便功能障礙,北京博愛醫(yī)院醫(yī)囑為王某1每日需一次性導尿管輔助導尿4-5次,康樂保中國醫(yī)療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次性無菌導尿管發(fā)票證明每150支導尿管需1288元,故認定導尿管費用系王某1后期治療中的必然支出費用,且該費用同每月800元醫(yī)療依賴費并不重復,應予支持。王某1主張每月需150支導尿管(5支/日×30日),每150支按1288元計算,具有事實依據,應予認可。因王某1最后一次住院治療時間為2019年12月2日-12月25日,故醫(yī)療依賴費、后續(xù)所需導尿管費用均應自2020年1月起計算。就前述費用賠償年限,可參照護理期限確定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再實際發(fā)生該費用,王某1可另行起訴主張。綜上,確定王某1后續(xù)治療費為501120元(192000元+309120元),具體明細為:1、醫(yī)療依賴費:192000元[800元/月×240個月(2020年1月至2039年12月)];2、導尿管費:309120元[1288元/月×240個月(2020年1月至2039年12月)]。
上述損失共計3097114.26元。
(二)王某1損失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欲證明其對王某1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提交了視頻資料、幼兒園管理制度、場所安全檢查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相反證明了幼兒園在對王某1的教育、管理中存在過錯,應對王某1損失承擔責任。具體理由為:1、涉案老師均系無證上崗且未參加相關入職培訓,不具備專業(yè)的管理、教育幼兒能力,故幼兒園在選用老師上存在客觀的紕漏。2、王某1事發(fā)時年幼,情緒和行為控制能力較差,其在受到老師罰站、被老師按壓頸部的粗暴對待后,容易爆發(fā)對不滿緒作出對抗行為,故本案幼兒園老師的行為對激發(fā)王某1后期因“鬧脾氣”而后仰倒地具有過錯。且王某1并非主動走到事發(fā)地,而是被老師用手提拉衣服被帶至事發(fā)地,不排除王某1系被老師“提”至事發(fā)地后因站立不穩(wěn)而后仰,故幼兒園老師對王某1后仰倒地的起因具有過錯。4、王某1后仰時,老師就站在近旁,老師本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王某1摔倒,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從王某1身邊徑直走過,放任王某1倒地。根據事發(fā)時老師和王某1的距離以及王某1后仰至倒地的時間差,若老師及時上前扶住王某1或擋住王某1后背,其不利結果可能不會發(fā)生,故老師對王某1的倒地后果存在過錯。5、王某1的倒地行為同其現有傷殘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認為鑒定意見未排除王某1自身因素同其傷殘有關,故不能認定王某1傷殘同摔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認定摔傷和傷殘具有因果關系,而不能認定王某1自身因素同傷殘存在因果關系,若日后存在其他證據則不排除王某1自身因素同傷殘具有因果關系。但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至今未提供鑒定依據以外的其他證據證明王某1存在自身因素導致該損害,故王某1損傷同摔傷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同王某1自身因素無關。6、縱觀事件起因、過程,王某1均無過錯,其雖是自己張開手臂后仰,但其年僅三歲,在受到老師批評后鬧情緒作出該行為不應被苛責,亦不應以此認定王某1具有過錯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對自身行為負責。綜上,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在對王某1的教育、管理中存在過錯,應對王某1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案外人桃江縣教育局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桃江金貝貝幼兒園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王某1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在讀學生,其因為學校老師遭致?lián)p傷,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認為應按每次事故賠償責任限額4500000元認定本案保險金限額。投保單保險金表格欄以及特別約定,不僅約定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亦約定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其約定內容明確,沒有歧義,故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主張本案保險金限額為450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投保單中雖設有免賠額條款,但其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因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其向投保人作出了解釋說明,故免賠額條款對被保人不產生效力。投保單中特別約定:1.本保單累積賠償限額為10000000元,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4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500000元(其中死亡賠償限額160000元,致殘賠償限額120000元...)。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與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對前述內容的理解有爭議,前者認為應按致殘賠償限額120000元認定本案保險金限額,后者認為應按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500000元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根據行文習慣,括號后面的內容屬于對前面內容的具體化,兩者應前后一致,若有不同則一般以前面內容為準,且特別約定括號前面的內容與保單保險金表格欄內容能保持一致,故對該條款應將其按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予以解釋。若按死亡賠償限額為160000元理解,則無論發(fā)生何種情形,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不可能達到500000元,即其本質系保險公司單方對保險金的修改,而保險公司未對該內容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亦未就此對投保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說明,故該內容對投保人不具有效力。綜上,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應在500000元內向王某1承擔責任。
(三)居佳、胡琦琦是否應對王某1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條規(guī)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贏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應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系法人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故桃江金貝貝幼兒園應以其自身財產對王某1損失承擔責任。而居佳、胡琦琦雖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的出資人,但王某1未提供證據證明居佳、胡琦琦濫用出資人有限責任以及法人獨立地位損害王某1利益,故居佳、胡琦琦不應對王某1損失承擔責任。

針對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王某1辯稱,1.從視頻可以看出王某1受外力推動至摔倒位置,因重心靠后而倒地;2.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可以明確確定王某1的損傷是在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倒地所造成的,已達到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3.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對其是否存在過錯或免除減輕事由應承擔舉證責任;4.鑒定依據的泌尿系統(tǒng)感染費用是藥物費用,導尿管費用系器具費用,不存在重復計算;5.王某1認為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應在450萬元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二審駁回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的上訴請求,支持王某1的上訴請求。
針對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辯稱,針對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的答辯意見與其針對王某1上訴的答辯意見一致。
針對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胡琦琦、居佳辯稱,請求二審支持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王某1的各項經濟損失應如何認定;2.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胡琦琦、居佳是否應對王某1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3.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應如何承擔保險責任。
一、關于王某1的各項經濟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益陽銀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某1構成壹級傷殘,后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申請重新鑒定,由桃江縣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認定王某1構成壹級傷殘,需長期預防泌尿系統(tǒng)感染,存在醫(yī)療依賴,各方對該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審結合王某1的傷情以及參照護理期限,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xù)治療費的賠償年限為二十年并無不當,若二十年后再實際發(fā)生上述費用,王某1可另行主張,王某1上訴稱一審參照護理期限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年限無法律依據,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王某1上訴在一審基礎上增加2049648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醫(yī)療依賴是對病情的治療,而導尿管是一種醫(yī)療器械,兩者屬于不同的概念,故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稱一審計算醫(yī)療依賴費與導尿管費用相重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胡琦琦、居佳是否應對王某1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王某1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可以認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兒園摔傷過程可導致該損傷,從現有資料來看,不能認定王某1系自身因素,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王某1倒地是自身造成的,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聘請的涉案老師均系無證上崗,且未參加相關入職培訓,桃江金貝貝幼兒園在一審提供的視頻資料恰恰證明其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故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上訴對王某1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雖居佳、胡琦琦系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的出資人,但王某1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居佳、胡琦琦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王某1的利益,故一審認定居佳、胡琦琦對王某1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三、關于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應如何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對于投保單中約定每次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是否為50萬元,桃江金貝貝幼兒園、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對此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按通常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根據行文習慣,括號后面的內容屬于對前面內容的具體化,且投保單中特別約定括號前面的內容50萬元與保單保險金表格欄標注的每次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一致,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應在50萬元限額內賠償王某1的經濟損失,中華聯(lián)合桃江支公司上訴請求減少賠償王某1357500元或發(fā)回重審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1、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縣支公司、桃江金貝貝幼兒園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877元,由王某1負擔23197元、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縣支公司負擔6663元、桃江金貝貝幼兒園負擔2901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陸康彪
審判員李京偉
審判員黎娜
書記員何玲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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