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227民初622號
原告:馬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特別代理權(quán)限。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特別代理權(quán)限。
被告:李某(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未到庭)。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欠款是否真實?評述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欠條原件一份,且本院與被告本人取得聯(lián)系,并作有電話記錄,在電話記錄中,被告本人承認該筆借款是事實,因此本院對欠款真實性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共欠原告馬某借款2萬元。被告在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后,無故不到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百四十二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342元,減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靜軒
書記員尹宇昭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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