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482民初555號
原告劉某某1,男,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
被告劉某某2,男,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缺席)。
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2012年1月19日,被告劉某某2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劉某某1借款39000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據(jù),約定利息年利率15%即一年利息5850元,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常在外務工未回家,對原告的借款本息拖欠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據(jù)及本院收集的被告劉某某2身份信息、劉常祿的調(diào)查筆錄等證據(jù)在卷為憑,經(jīng)庭審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劉某某2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劉某某1借款39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劉某某2久拖未還,行為不對,應向原告劉某某1承擔清償借款39000元的民事責任。對借款39000元的利息,原告劉某某1從案情出發(fā),自愿予以放棄,本院依法予以許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1借款本金39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25元,公告費600元,共計1825元,由被告劉某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廖志輝
人民陪審員張照平
人民陪審員周生成
法官助理劉錦璇
代理書記員廖擁慧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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