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與李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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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4民初4217號

原告:董某。
被告:李某1。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沈丘縣民政局辦理結(jié)婚登記。1993年農(nóng)歷2月舉行結(jié)婚儀式后共同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畠豪钅?,××××年××月××日生育兒子李某3。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務瑣事有生氣吵架的現(xiàn)象發(fā)生。產(chǎn)生矛盾后未能和好,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多年,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應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應互敬互愛,相敬如賓,因家務瑣事產(chǎn)生矛盾后,應互諒互讓,積極溝通,彼此寬容,不能因生活瑣事就輕言離婚,產(chǎn)生矛盾后即提出離婚未免草率,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董某與被告李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偉
書記員李頌歌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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