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皖05民終8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1,男,2007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法定代理人:吳某2,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法定代理人:桂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生海,安徽致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1,男,2005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2,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方昕,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鞍山市金玉蘭小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天門大道北段199號。
法定代表人:林劍,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吳某1母親):吳某2,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原審被告(吳某1父親):桂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某1出生于2005年11月20日,張某2系張某1的父親。吳某1出生于2007年4月24日,桂某和吳某2系吳某1的父親和母親。2019年4月22日下午16時許,金玉蘭小學組織包括吳某1在內(nèi)的籃球隊員進行訓練,非該?;@球隊員張某1自行參與其中,并與正在訓練中的吳某1進行攻防運動且發(fā)生肢體碰撞并摔倒在地。后被送至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2019年5月23日,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皖公正司法鑒所【2019】臨鑒字第5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某1因外傷致脾破裂行脾切除術后屬《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七級,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為宜。鑒定費1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張某1與吳某1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一般常識判斷,二人的心智發(fā)育狀況應對籃球運動中可能發(fā)生的肢體碰撞風險均具有足夠的認知。張某1自甘風險參加并在攻防中與吳某1發(fā)生身體碰撞致身體受損,其應承擔50%的責任;吳某1負有一定的責任(即20%);金玉蘭小學對非隊員張某1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勸退,或同意準允其參加就應予以安全關注,但未對張某1參加涉案籃球運動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且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金玉蘭小學存在疏于嚴格管理責任,應承擔補充(即30%)責任。由于張某1、吳某1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張某2和吳某2、桂某作為監(jiān)護人,應對張某1和吳某1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張某1訴求賠償其人身損害經(jīng)濟損失311874元(殘疾賠償金34393元×0.4×20、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0元、護理費130元×60天、營養(yǎng)費30元×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400),張某1自行承擔311874元×50%﹦155937元。即張某1的法定代理人張某2應自負155937元經(jīng)濟損失;吳某1應承擔311874元×20%﹦62374.8元,應由吳某1的法定代理人——吳某2、桂某共同賠償張某1經(jīng)濟損失62374.8元;金玉蘭小學應賠償張某1的經(jīng)濟損失93562.2元。吳某2、桂某與金玉蘭小學提出的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均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guī)定,判決:一、金玉蘭小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張某1經(jīng)濟損失93562.2元;二、桂某、吳某2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張某1經(jīng)濟損失62374.8元;三、駁回張某1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30元,由張某1負擔465元、馬鞍山市金玉蘭小學負擔279元、桂某、吳華負擔186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吳某1是否需要對張某1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金玉蘭小學為了參加教育局組織的籃球比賽,組織包括吳某1在內(nèi)的校籃球隊員進行訓練,張某1非該校籃球隊員,自行加入到此次籃球訓練當中,與吳某1在籃球運動搶防中發(fā)生碰撞,導致張某1倒地受傷,屬于張某1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況。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視頻資料顯示,吳某1與張某1在籃球訓練過程中,進行正常的攻防運動,后在奔跑中相撞,符合一般的運動規(guī)律,難以認定吳某1在碰撞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吳某1不應當對張某1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金玉蘭小學作為該項籃球訓練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張某1作為非校籃球隊員,在沒有接受系統(tǒng)的訓練及了解安全訓練知識的情況下,卻自行參加到訓練中,金玉蘭小學沒有及時予以勸阻,致使吳某1與張某1在籃球訓練中發(fā)生碰撞,且是否有體育老師在場組織訓練,金玉蘭小學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金玉蘭小學應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本院認為一審認定金玉蘭小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過低,予以調(diào)整為50%(311874×50%=155937元),扣除金玉蘭小學已通過保險賠付的6930元的護理費及營養(yǎng)費,還應賠付149007元。
綜上所述,吳某1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0503民初1913號民事判決;
二、馬鞍山市金玉蘭小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張某1經(jīng)濟損失149007元;
三、駁回張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89元,由馬鞍山市金玉蘭小學負擔1495元,張某1負擔149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59元,由馬鞍山市金玉蘭小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范秀媛
審判員方芳
審判員張瑞菊
法官助理俞家佳
書記員周露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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